
上市規則概要
1. 財政 (符合三項其中一項) |
盈利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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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收入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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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收入/現金流量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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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理及股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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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眾持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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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專業顧問團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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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公司上市規則概要
2018年4月30日起,未能符合上市財政準則內盈利測試、市值/收入測試或市值/收入/現金流量測試的生物科技公司,仍可申請於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
定義與釋義
獲批准產品 | 已獲主管當局批准作商業化發展的生物科技產品 |
生物科技 | 運用科學及技術製造用於醫療或其他生物領域的商業產品 |
生物科技公司 | 主要從事生物科技產品研發、應用或商業化發展的公司 |
生物科技產品 | 生物科技產品、流程或技術 |
主管當局 | 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及歐洲藥品管理局,本交易所可因應個別情況 (取決於生物科技產品的性質) 酌情視另一國家級或超國家級的機關為主管當局 |
核心產品 | (單獨或連同其他受規管產品) 作為生物科技公司根據本章申請上市基礎的受規管產品 |
基石投資者 | 首次公開招股中,不論最終發售價為何均會獲優先配發新申請人所發售股份的投資者,通常是為了表明該投資者對新申請人的財政狀況及未來前景抱有信心 |
受規管產品 | 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訂明須經主管當局根據臨床試驗 (即人體試驗) 數據評估及批准方可在主管當局所規管市場營銷及發售的生物科技產品 |
上市條件
- 向交易所證明並令其確信申請人合資格及適合以生物科技公司的身份上市;
- 上市時的市值至少達 15 億港元;
- 在上市前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層經營現有的業務至少兩個會計年度;
- 確保申請人有充足的營運資金 (包括計入新申請人首次上市的所得款項),足可應付集團由上市文件刊發日期起計至少十二個月所需開支的至少 125%。該等開支應主要包括
– 一般、行政及營運開支 (包括任何生產成本);及
– 研發開支; - 除了須符合公眾持股量的上市要求,生物科技公司必須確保在其上市時,其總市值至少75 億港元的已發行股份由公眾人士持有,分配給基石投資者的任何股票以及生物技術公司現有股東在其上市時認購的任何股票,概不視為由公眾人士持有的已發行股份;及
- 未經本交易所批准,根據本章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不得進行任何個別或一系列的收購、 出售或其他交易或安排,令其於申請上市時所發出的上市文件中描述的主營業務活動出現根本性的轉變。
註 1 按本條計算所需營運資金時可毋須計入資本開支,但若資本開支是來自借款,相關的利息及還款情況則須計算在內。為免生疑問,生物科技公司計算本條所規定的營運資金要求時,必須包括研發開支 (不論是否撥作資本)。
註 2 本交易所預期發行人會將首次上市所得款項大部分用於支付上述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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