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规则概要
1. 财政 (符合三项其中一项) |
盈利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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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收入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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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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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理及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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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众持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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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顾问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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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概要 – 生物科技公司
2018年4月30日起,未能符合上市财政准则内盈利测试、市值/收入测试或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的生物科技公司,仍可申请于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
定义与释义
获批准产品 | 已获主管当局批准作商业化发展的生物科技产品 |
生物科技 | 运用科学及技术制造用于医疗或其他生物领域的商业产品 |
生物科技公司 | 主要从事生物科技产品研发、应用或商业化发展的公司 |
生物科技产品 | 生物科技产品、流程或技术 |
主管当局 |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欧洲药品管理局,本交易所可因应个别情况(取决于生物科技产品的性质) 酌情视另一国家级或超国家级的机关为主管当局 |
核心产品 | (单独或连同其他受规管产品) 作为生物科技公司根据本章申请上市基础的受规管产品 |
基石投资者 | 首次公开招股中,不论最终发售价为何均会获优先配发新申请人所发售股份的投资者,通常是为了表明该投资者对新申请人的财政状况及未来前景抱有信心 |
受规管产品 | 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订明须经主管当局根据临床试验(即人体试验) 数据评估及批准方可在主管当局所规管市场营销及发售的生物科技产品 |
上市条件
- 向交易所证明并令其确信申请人合资格及适合以生物科技公司的身份上市;
- 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 15 亿港元;
- 在上市前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层经营现有的业务至少两个会计年度;
- 确保申请人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包括计入新申请人首次上市的所得款项),足可应付集团由上市文件刊发日期起计至少十二个月所需开支的至少 125%。 该等开支应主要包括
– 一般、行政及营运开支(包括任何生产成本);及
– 研发开支; - 除了须符合公众持股量的上市要求,生物科技公司必须确保在其上市时,其总市值至少75 亿港元的已发行股份由公众人士持有,分配给基石投资者的任何股票以及生物技术公司现有股东在其上市时认购的任何股票,概不视为由公众人士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及
- 未经本交易所批准,根据本章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不得进行任何个别或一系列的收购、 出售或其他交易或安排,令其于申请上市时所发出的上市文件中描述的主营业务活动出现根本性的转变。
註 1 按本条计算所需营运资金时可毋须计入资本开支,但若资本开支是来自借款,相关的利息及还款情况则须计算在内。为免生疑问,生物科技公司计算本条所规定的营运资金要求时,必须包括研发开支 (不论是否拨作资本)。
註 2 本交易所预期发行人会将首次上市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支付上述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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